不得使用超过两年度的荣誉称号;“送旅行社责任保险”提法使用不当也不准再使用;旅行线路报价宣传不得低于成本价。10日,山东省青岛市旅游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广告宣传工作的通知》,为旅行社宣传提出多条禁令。
为维护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青岛市旅游局专门下发了这一通知。通知要求,各旅行社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旅游广告,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不得滥用、冒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和类别,不得使用本旅行社名称以外的任何名称。
通知要求,如旅行社刊登的业务广告因版面原因没有包括旅游线路、项目内容、收费等,应在相关网站链接并注明地址。各旅游企业刊登播放广告时,使用的荣誉称号必须注明获得荣誉称号的年份,不得使用超过两年度的荣誉称号。严禁旅行社超出经营范围发布广告宣传。经营范围不同的旅行社不得联合刊登广告,旅行社门市部不得单独(或联合)刊登广告。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不得委托国内旅行社经营出境和边境旅游广告宣传。
通知要求,旅行社如要在各类媒体上刊登旅游广告和报价的,必须写明所有项目费用的构成,包括旅游路线、项目和主要内容、天数、旅游服务价格、收费和自费项目等,旅游广告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目前国家规定的星级饭店的等级中根本不存在“准”或“超”的概念,而“豪华”、“最好”等并无明确标准,更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各旅行社的线路宣传报价单上不得出现“准×星”、“相当于×星”、“同星级”和“3人标准间”等字眼,不得使用“豪华团”、“豪华空调车”、“豪华游轮”、“当地最好的××”等表述,也不允许出现模糊的旅游报价“全包”和“半包”等提法。
通知指出,目前常见的“送旅行社责任保险”等邀宠游客的不当提法也不准再使用。因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为自己购买的保险,游客如果因自身原因出险,并不能得到该项赔付。应引导游客报名时购买旅游意外险。
青岛市旅游局将于2008年10月13日起进行检查,如发现2008年10月10日后仍有违规现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记者 刘大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