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4月15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它恶性事故; (3)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参加“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联络网的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都有责任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上报“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
第四报告单位在接到旅游景区、饭店、交通途中或其他场合发生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后,除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同时以电传、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五条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 (4)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2.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需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和处理的全面情况,并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经过及处理; (2)事故原因及责任; (3)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5)有关方面及事主家属的反映; (6)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第六条 “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单位的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对所请示的问题做出答复。
第七条 “中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设在国家旅游局综合业务司(电话:65234521 传真:65122096 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9号 邮政编码:100740)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